外国语学院导师制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在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加强我院学生理想信念专业素养、创新意识、就业能力的培养,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导师是指受聘后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就业能力提升负有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 

第二条 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被聘用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计划,熟悉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学生的就业发展方向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第三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专业负责人做好学生的专业认知教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外培养计划以及就业发展方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确立专业发展目标、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明晰考研、就业、创业或出国留学的途径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创新发展。 

(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全面参与教学研究、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鼓励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导师的教学、教研活动与课题研究。 

(五)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专业课程学习的主动性;特别是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重点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第四条 符合导师任职资格的我院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导师,由学院聘任。导师采用双向选择和学院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专业教师原则上必须参与。 学生导师的选聘在新生入学后1月内完成,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后方可调整。

 担任导师的专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原则上不超过6人。学院给予导师一定量的教学业绩分值(不低于60教研业绩分//年)。

 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不少于3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每学期指导不少于8次。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工作记录表上记载。 

 导师考核由导师自评、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学院设立优秀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

 本条例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