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和技能、技术能力综合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思辨分析能力、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动研究的创新精神。

第二条 实践教学包括:专业认知教育、课程实验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创新创业与学科竞赛、人文之光讲座、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独立开设的实践课程是学生必修课程之一,成绩考核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

本规范所涉及的专业认知教育、课程实验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内容,由各专业制定相应教学(课程)大纲,明确具体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二章 专业认知教育

第三条 专业认知教育旨在让新生对所学专业有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能更快更准确地了解所学专业现状及发展情况,激发新生对本专业的热爱,明确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专业认知教育由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安排,应充分结合人才培养方案,从学科专业现状、人才培养定位、课程体系、就业等方面进行全面介绍,并有意识培养学生专业学习专业知识的有效方法。

第五条 鼓励专业认知教育中组织学生到我院实习实训基地、产业机构等参观学习,增强本专业学习的积极性。

      第三章 课程实验实训

第六条 课程实验实训包括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各专业语言技能实训、商务类实践课程,大学英语语言技能实训等。

第七条 课程实验实训可以根据需要集中时间开展实验实训或参照理论教学安排到课表确定固定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固定时间、地点开展课程实验实训的,教学规范按照理论课教学规范执行。大学英语语言技能实训应纳入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大纲,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集中时间开展课程实验实训的,应做到:

(一)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或选定实验实训教材;制定实验实训指导书,明确实验实训目的、要求与内容;制定考核方法,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做出明确规定。

(二)需要使用特定实训室或软件开展实验实训的,需向实验中心登记确定时间、地点,并及时上报学院教学秘书。

(三)使用软件开展实验实训的,首次参加指导的教师应进行软件相关性能测试,有问题及时联系实验中心协调解决。

(四)指导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守则,明确相关设备软件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实训结束后要检查所有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五)按照实验实训内容严格要求学生填写《实验实训报告》;采取适当方式检查实验实训结果,批改全部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退回重写。

(六)鼓励并指导学生利用已有条件,自己设计实验实训项目,

或选做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实训项目。

(七)实验实训中若发生故障,应会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及时排除;若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做好现场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障、环境卫生和设备维护工作,积极配合实验实训教师做好突发状况处理,保障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做好实验室相关数据的统计等工作。

       第四章 毕业实习

第十一条 毕业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由各专业或学院统一安排,分散实习由学生联系实习单位在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

第十二条 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第三周后开始。学生第1-2周需全程在校参加专业教育活动,具体安排由各专业制定。

第十三条 各专业要制定本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进行实习动员和安全、保密教育,讲述实习教学大纲,公布实习计划,发放指导书,明确实习协议书、实习日记、实习小结、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撰写要求。

第十四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要和校外指导教师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学生实习进展情况和思想状况,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必要时到现场检查指导学生实习,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学院-专业二级管理模式,注重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学院负责宏观协调与管理,各专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环节要求按照《常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毕业论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小组,由专业负责人统一协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可指定系副主任具体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计划、指导教师遴选、师生互选、选题审核、指导过程监控、答辩与推优等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指导学生选题,下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学生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及答辩、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及评阅、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推优、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求每周对学生至少进行1次指导或答疑,督促学生把握进度,按时独立完成任务。 

     第六章 创新创业与学科竞赛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与学科竞赛是基于各类实践平台和学科专业平台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和学科竞赛等备赛、训练、研究工作,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交换学习、社会调研与志愿服务,基于专业发展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以及自主创业等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是由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学生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大力倡导和鼓励教师结合教学、科研和大学生专业学习实际,指导学生申报和实施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定期与学生沟通,解决学生在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督促学生完成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的整理上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由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全国行业学会(协会)、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创新竞赛、创业竞赛、创意竞赛、综合竞赛和本学科专业竞赛等,鼓励各专业组织相关比赛的校内赛或选拔赛。大力支持各专业组织竞赛的基础培训、专题培训和提高培训等工作,推送优秀参赛队或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比赛,选派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现场指导工作。

       第七章 人文之光讲座

第二十二条 “人文之光讲座”是学院及各系(部)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面向学生素质发展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创新创业类以及其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讲座、沙龙、研讨会等。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人文之光”讲座次数不少于5次,并按要求填写“人文之光”讲座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凡在学校内举办的讲座,均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努力实现信息及资源共享。本院教师举办的讲座,在每学期初由学院统一下发通知进行申报和安排;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做讲座的,邀请单位需填写“校外专家讲座审批表”,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讲座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涉及到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奖励办法等按照《常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常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组织管理办法》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中涉及内容遇学校政策调整的,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