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是高校实施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一种重要途径。为提升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推进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竞赛分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学科竞赛、创业大赛等竞赛活动。

第三条  根据创新创业竞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并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和高校参与情况,将每类创新创业竞赛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每个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次,具体分级条件如下:

1.Ⅰ级竞赛

主办单位为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及其下属司局,尤其以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等;有世界著名高校或多所具有相关专业的“985”、“211”高校参赛;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国内外具有很大影响力;对学生培养确实有很大作用、对学校发展确实有较大影响的学生竞赛可以认定为Ⅰ级竞赛。由国家部委及其司局主办、千所以上高校参加,权威性极高、影响力极广,且对学校发展确实有较大影响的的大型综合性及基础性竞赛可认定为I级甲等和I级乙等竞赛;由国家部委司局发文主办或资助,或具有明显行业特色且业内认可度极高、对学生培养确实有很大作用的竞赛可认定为I级丙等竞赛。

2.Ⅱ级竞赛

主办单位为国家部委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其他部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性的专业团体组织、省厅级部门以及石油石化行业领域直属央企;赛事范围覆盖全省或多个省份,有多所高校组成代表队参与,有省内或区域内选拔过程;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可认定为Ⅱ级竞赛。由国家部委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其他部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会或协会主办以及省级或地区级影响力大具有很强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认定为Ⅱ级甲等竞赛;由其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全国一级学会省级以上分会、省厅级部门主办的竞赛,认定为Ⅱ级乙等竞赛;由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竞赛,认定为Ⅱ级丙等竞赛。其中,Ⅰ级甲等、Ⅰ级乙等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均认定为Ⅱ级甲等竞赛。

3.Ⅲ级竞赛

由市级部门或国内名牌高校组织的校际间竞赛,可认定为Ⅲ级甲等竞赛。校级竞赛均认定为Ⅲ级乙等竞赛。

第四条  Ⅱ、Ⅲ级竞赛项目的具体级别由学院确定。Ⅰ级竞赛项目的认定(结果见“常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由学校组织,并对竞赛级别实行年度复审、动态调整和更新。

第五条  为提高竞赛水平和学生的参与度,竞赛原则上应举行院内选拔赛和专项培训工作。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六条  Ⅱ、Ⅲ级竞赛由学院或相关系部组织管理并具体实施,各相关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学院

1)负责相关竞赛信息收集、通知发布、院际协调、过程监控等工作;

2)负责相关竞赛运行经费核拨工作;

3)负责相关竞赛获奖项目的奖励认定工作;

4)组织相关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工作。

2.相关系部

1)负责相关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培训方案;

2)做好学生动员、报名、选拔、培训及参赛工作,组建竞赛指导教师团队,指定竞赛项目教师负责人,组织好竞赛并按时收送竞赛试题和作品等;

3)制定相关竞赛校内赛章程,负责校内赛的命题、试卷的保密、阅卷及校内赛评审工作;

4)提供相关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

5)加强相关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障学生竞赛取得好成绩;

6)做好相关竞赛的报备、信息统计、证书上交、资料整理归档以及竞赛总结工作。

第四章  竞赛运行

第七条  学院对Ⅱ、Ⅲ级竞赛实行项目化运作、流程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竞赛流程。Ⅱ、Ⅲ级竞赛每次开展竞赛活动须完成学院报备→获奖统计→证书上交→资料归档→竞赛总结等规定流程。

2.竞赛备案。每项Ⅱ、Ⅲ级竞赛开始前,系部须向学院报备,未经报备的竞赛,学院一律不予认可。

3.竞赛总结。每项Ⅱ、Ⅲ级竞赛活动结束后,由组织系部统计获奖信息、获奖证书复印件、进行资料归档、填写竞赛总结。

第五章  竞赛费用

第八条  学院对I、Ⅱ、Ⅲ级竞赛级进行经费支持。

第九条 I级竞赛可向学校申请经费支持,学校视情况给予经费补贴。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十条  竞赛奖励

1.奖励原则。学院对I、Ⅱ、Ⅲ级竞赛按照项目进行奖励。

2.奖励构成。IIIIII级竞赛项目奖励由教师奖励(本院教师)、项目建设两部分组成。两部分的使用原则为:教师奖励部分用于奖励在最终决赛中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项目建设部分用于补贴教师集中培训及日常指导学生的工作、竞赛项目培育建设及其它各类经费支出。其中,教师奖励部分由学院以分值形式发给指导教师;项目建设部分学院设立创新创业竞赛专有账户,由学院统一管理和分配,做到专款专用。

3.奖励要求。只有按照规定流程执行、完成规定填报要求的竞赛项目,才能进行奖励认定和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激励措施

1.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及相关培训活动,在各级创新创业竞赛获得奖励的,经学院审核认定,以创新学分形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具体参照《常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执行。学校设置的各类奖学金政策要对获奖学生有所体现和倾斜。

2.对于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的教师,学院在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竞赛成果

第十二条  学院全程支持的创新创业竞赛,其作品所有权归属学院,其它竞赛的作品所有权归属学校或指导教师或参赛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201020